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7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程秀萍
被 告 謝政廷
謝鄭富玉
謝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958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667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5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1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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