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3年度,1159號
TCEV,103,中小,1159,2014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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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建宏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紹群吳萬富、陳麗
  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
  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件
  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
  ,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
二、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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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