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55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陳文貴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洪素貞
江淑娟
王榮洲
王世榮
張鄉雲
顧洪涵若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顧明燦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素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平順
賴正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3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