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李展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103年度羅簡字第7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陳李展以其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 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 接案通知書、全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等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而依上開資料及本院依職 權調閱聲請人及其母李菜玉於民國102年度財產所得明細, 顯示聲請人於102年10月31日與其妻許惠騏兩願離婚,目前 聲請人係與其母李菜玉、未成年子女陳○○(98年6月出生 )同住,而聲請人於102年度僅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 95,235元,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至於聲請人之母李菜玉於10 2年則無任何所得收入,其名下雖有土地及房屋各1筆,然該 土地及房屋目前係供聲請人全戶居住使用,是以聲請人上開 收入狀況支付其本身及其母親、未成年子女之基本生活費用 應甚為拮据,堪認聲請人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 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羅簡字第76號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 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 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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