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103年度,95號
LTEV,103,羅簡,95,2014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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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簡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福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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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