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號
原 告 許義郎
唐幼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謝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