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55號
KMDV,103,司促,1155,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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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祥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二、經查債務人陳祥仁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3年 3月12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 卷可稽,是債務人陳祥仁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 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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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