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蘇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壹佰叁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陸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蘇三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本金債權16,058元;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
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1,073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九十七
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6,05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九十七年
六月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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