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04號
KMDV,103,司促,1104,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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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游勝華(原名游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零玖元,及其中
  柒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9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游勝華游俊傑於民國92年7月2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71,685元。(二)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
  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8,324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
  國9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71,685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4年3
  月2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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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