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游勝華(原名游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零玖元,及其中
柒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9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游勝華即游俊傑於民國92年7月2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71,685元。(二)利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
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8,324元。(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
國94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71,685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4年3
月2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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