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俊山
選任辯護人 梁燕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382、429號及103年度偵緝字第1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朱俊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朱俊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8 月6 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 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又所犯為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犯 罪,因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茲因另案被告即證人楊建華、林逢台及黃明旭均經法院判 決確定,現分別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及金門監獄執行中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均附於本院卷密封 袋)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已無與上開3 名證人接觸而串證之 虞,況檢察官亦表示:對於解除禁見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 第139 頁)。綜上,本院審酌上情,認已無對被告繼續禁止 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