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3年度,194號
SDEV,103,沙小,194,2014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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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194號
原告即
上訴人  李智緯
被告即
被上訴人 林有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有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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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