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吳耀宗
被 告 詹黃碧鳳(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勳壽(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勳圍(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勳清(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詹宇雯(即詹貴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 萬7,69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 萬5,451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