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桃補字第287 號
原 告 三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崇杰、陳錦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8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