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3年度,49號
TYEV,103,桃簡聲,49,2014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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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桃簡聲字第49號
抗 告 人 游子歆
相 對 人 莊林首馥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代 理 人 周威君律師
      林珪嬪律師
      黃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3
年6 月12日本院103 年度桃簡聲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 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繳納抗告費,乃屬 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 第2 項亦有明文,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此為抗告程 序所準用。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03 年8 月6 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戶籍所在地之 警察機關,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抗告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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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