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678號
TYEV,103,桃簡,678,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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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7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潘滿華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永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陳育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冠杰吳美純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反訴原告均請求反
訴被告各移轉大溪鎮康莊段1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各1/2 予反訴原告,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00 元、土地面積為2,791 平方公尺,
,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1 份在卷可稽,則本件反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均為3,907,400 元(計算式:2,791 平方公尺×
2,800 元×1/2 =3,907,400 元),反訴原告各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9 ,70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不繳,將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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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