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77號
原 告 湯麗雲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婕綾
複 代理人 范家綺
被 告 曾寶昭
訴訟代理人 黃進賢
被 告 黃憲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0日上
午10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
務必於103 年10月17日前,具體對被告答辯狀稱「比較兩造房屋
建築方式之差別及使用情形,可知系爭地上物係原告所建」一事
表示意見,並請提出被告為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之證明
方法(例如聲請傳訊兩造之前地主為證人),以利審理程序之順
利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