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8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李水忠
黃良俊
鄭穎聰
被 告 孫貴生
孫怡芬
許大宇
許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
11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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