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984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被 告 黃珍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9244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5,4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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