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王玉綿
被 告 王張金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高嵐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上午10 點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就本件被告除預繳之新臺幣50萬元以外,若有曾繳納系 爭攤位其他使用費、清潔管理費、遲延費用之相關資料,請 於收受本裁定後10內檢附資料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