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42號
原 告 連振宏
被 告 藍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蘇澳鎮○○路0 段000 號,此有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