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2179號
PCEV,103,板小,2179,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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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179號
原   告 陳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芹(原名蔡宜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蔡宜芹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 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9條亦 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蔡宜芹(民國84年10月生)係未成年 人,惟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蔡宜芹之法定代理人, 被告蔡宜芹起訴時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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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