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1085號
TPSV,103,台聲,1085,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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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本院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八一九七○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張本院上開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業經本院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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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