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3年度,795號
TPSV,103,台抗,795,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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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七九五號
再 抗告 人 和順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台南市草湖㈡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火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南市草湖㈠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三年度抗字第六七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再抗告人以:相對人就台南市草湖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擬具之重劃計畫書有虛灌人頭之違法情事,因而聲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准伊供擔保後,於伊訴請確認擬具重劃計畫書不存在之判決確定前,停止相對人台南市草湖㈠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定理事、監事。重劃會成立後,應將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送請台南市政府核定。經該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系爭重劃計畫書之存在與否,乃事實問題,非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自非屬兩造間爭執之法律關係。且公告重劃計畫書至重劃案完成,費時甚久,亦難認有何急迫之危險性;又再抗告人並未就兩造間究有何爭執之法律關係及有何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釋明之。爰維持台南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聲請之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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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順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