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其中主張發現未經斟酌證物再審部分
最高法院(民事),台再字,103年度,40號
TPSV,103,台再,40,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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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再字第四○號
再 審原 告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能
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再 審被 告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素英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
      梁嘉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
年四月十七日本院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提起
再審之訴,其中主張發現未經斟酌證物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該部分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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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