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一號
上 訴 人 呂章平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
五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三五九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一○三年六月二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一○三年六月三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