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江尚軒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一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
二五一四號),聲請重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江尚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在第三審之上訴)後,復具狀向本院聲請重為審理(其書狀名稱雖載為「刑事再審狀」,及於聲請理由稱「提出再審之聲請」云云,但依其書狀內容所載,係主張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再為審理,給予自新機會等語,並非主張原確定判決有何再審之理由而依法聲請再審,其真意顯係聲請本院重為續行審理),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孫 增 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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