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3年度,663號
TPSM,103,台抗,663,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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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三號
抗 告 人 駱進貴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七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
三年度聲再字第八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 文。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駱進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 於原審法院九十七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一五號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僅主張:抗告 人並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第一審判決(即台灣高雄 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判決)採證認事有誤云云 ,而為實體上之爭執,洵難認為有據。
綜上,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許 仕 楓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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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