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新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呂發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三十一萬零三百七十四元,折合銀圓四十三
萬六千七百九十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四千三百六十八元,折合新臺幣一萬
三千一百零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昆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