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妙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捌仟陸佰參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8月7日止累
計969,400元未給付,(其中245,904元為本金、723,496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106年8月7日止累計629,238元未給付,其
中162,787元為消費款、462,851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3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妙瑜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2787│ │8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妙瑜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45904│ │8月0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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