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3年度,3139號
TPSM,103,台上,3139,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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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九號
上訴人 伍德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
訴字第五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
度毒偵字第二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伍德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韓 金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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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