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
民國103年8月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徐金澤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瑞容
參 加 人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毓鵬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3 年3 月24日經訴字第103061019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 機關應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其於舉發時僅主張系爭專 利違反核准處分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嗣 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當庭具狀追加「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至12項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應被 撤銷。」之舉發理由,被告及參加人均表示不同意(見本院 卷第78頁、第79頁),原告遂於同日當庭撤回上開追加(見 本院卷第80頁),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
參加人之前手黃永炎於99年2 月5 日以「屋頂自然通風裝置 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9202430號進 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83708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其後,黃永炎於100 年12月19日將系爭 專利讓與並登記予參加人。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 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 2 年11月14日(102 )智專三(三)02063 字第1022155659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3 月24日經訴字 第1030610198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 為系爭專利舉發成立之審定。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若認 定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遂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機關應作成 舉發成立之處分,並主張:
㈠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⒈證據2 係將整流蓋2 「置入扣合」於整流骨架1 之整流槽12 內,再輔以固定桿5 保護整流蓋2 並兼具固定整流器,因證 據2 並無整流器之元件存在,故整流器應為整流蓋之誤繕, 且證據2 第8 圖所揭露的固定桿5 確實係按壓在整流蓋2 脊 部之位置,確實係以不穿設與破壞整流蓋2 結構之扣壓方式 使整流蓋2 達到穩定、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且證據2 之創 作目的即是利用此結構保護整流蓋2 不致因外力加入而受破 壞(如颱風吹襲),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利用壓 固條按壓固定蓋板之方式及目的完全相同。證據2 之整流槽 12得以扣合整流蓋2 的原因在於整流骨架1 兩側的整流片上 方設置有一延伸的壓固條結構,並利用該整流片之壓固條來 壓住扣合整流蓋2 ,且證據2 第8 圖中亦清楚揭露整流骨架 1 利用壓固條結構緊密扣壓整流蓋2 之實施方式,再輔以固 定桿5 即可確實保護並固定整流蓋2 不受外力破壞,此結構 明顯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整流片與連結桿不同 ,故證據2 確實已揭露以壓固條扣壓整流蓋2 之技術特徵, 使該通風裝置得以不穿設與不破壞蓋板之扣壓方式使蓋板達 到穩定、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其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之壓固條的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之壓固條為L 形且係 以鎖合方式與整流片互相鎖合而已。
⒉證據4 已明確揭露橫向開口212 與連接板213 之實施方式有 兩種,第一種是橫向開口212 之開口高度等於蓋板24之厚度 (如此即可壓置固定蓋板24) ,以利用連接板213 連接散熱 器外板22頂端,以直接引導氣流上升( 垂直方向引導氣流上 升,即單通道模式) ;而第二種則是橫向開口212 之開口高 度大於蓋板24之厚度,使連接板213 與蓋板24之間形成一氣 流通路43,使風可由該氣流通路43處流動,形成氣屏狀之氣 流(垂直方向+ 水平方向引導氣流流動,即雙通道模式)。 故被告與參加人僅因證據4 之說明書中揭露「該若干骨架21 橫向開口212 之開口高度係可大於該蓋板24之厚度」之一種 實施方式,即斷章取義並直接認定證據4 所揭露之所有技術 皆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同,顯有不妥,亦與事 實不相符合。證據4 所揭露之連接板213 (相當於系爭專利
之壓固條)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其設有長條之底板 ,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俾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 狀 ,且該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 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 對流片之間,且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藉以壓 置蓋板。故證據4 之連接板213 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之「壓固條」的主要技術特徵及設置目的,兩 者之差異僅在於證據4 之L 型連接板213 係直接設置於二整 流片上,且利用L 型連接板213 之鎖設板與二外板22鎖合, 而系爭專利則係利用L 型壓固條之鎖設板與二整流片鎖合; 此差異僅是將證據4 之L 型連接板簡單的改變、置換而已, 證據4 設置「L 型」連接板213 之目的與系爭專利設置「L 型」壓固條之目的皆是為了做為鎖合用途,且以鎖設、焊接 或夾固等方式組裝屋頂通風器之各元件亦為習知普遍使用的 基本工法,系爭專利將L 型壓固條以鎖設方式鎖固於整流片 上只有增加施工上之工時及工序,並無法產生任何證據4 無 法預期之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 4 所揭露之L 型連接板可易於思及者,不具進步性。是以, 證據4 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利用L 型 壓固條與其它結構鎖設之技術」之技術特徵及「L 型壓固條 設置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之功效,兩者之空間形態 及功效並無不同,今被告與參加人以斷章取義的方式解讀證 據4 所揭露之技術,實已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⒊經詳細比對證據1 、2 、4 、5 之說明書所揭露之技術後, 顯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僅是將習知證據5 之具有 固定及鎖合功效的L 型角鐵鎖設於證據1 之屋頂自然通風裝 置之整流片上,用以壓置蓋板,而此屋頂通風裝置之整流片 設置壓固條以壓置蓋板之技術特徵亦早已被證據2 及證據4 所揭露,故只要是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2 、 4 、5 之組合且不需經過度實驗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確實 欠缺進步性要件。
㈡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⒈證據2 於說明書第4 頁之創作目的㈠至㈢點及證據2 第5 頁 倒數第9 行至第6 頁第4 行中已明確揭露,證據2 係將整流 蓋2 「置入扣合」於整流骨架1 之整流槽12內,再輔以固定 桿5 保護整流蓋2 並兼具固定整流器,因證據2 並無整流器 之元件存在,故此整流器應為整流蓋之誤繕,且證據2 第8 圖所揭露的固定桿5 確實係按壓在整流蓋2 脊部之位置,確 實係以不穿設與破壞整流蓋2 結構之扣壓方式使整流蓋2 達
到穩定、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且證據2 之創作目的即是利 用此結構保護整流蓋2 不致因外力加入而受破壞(如颱風吹 襲),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利用壓固板按壓固定 蓋板之方式及目的完全相同。
⒉證據2 確實已揭露以壓固板扣壓整流蓋2 之技術特徵,使該 通風裝置得以不穿設與不破壞蓋板之扣壓方式使蓋板達到穩 定、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已如前所述,故證據2 與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壓固板的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之壓 固板係以鎖合方式與整流片互相鎖合而已。
⒊被告與參加人僅因證據4 之說明書中揭露「該若干骨架21橫 向開口212 之開口高度係可大於該蓋板24之厚度」之一種實 施方,即斷章取義並直接認定證據4 所揭露之所有技術皆與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同,顯有不妥,亦與事實不 相符合,亦有如前述。
⒋證據4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僅在於證據4 之 L 型連接板213 係直接設置於二整流片上,而系爭專利則係 將壓固板鎖設於二整流片上;此差異僅是簡單的將證據4 之 連接板改以鎖合的方式與二整流片結合而已,且以鎖設、焊 接或夾固等方式組裝屋頂通風器之各元件亦為習知普遍使用 的基本工法,系爭專利將壓固板以鎖設方式鎖固於整流片上 除了增加施工上之工時及工序外,並無法產生任何證據4 無 法預期之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 4 所揭露之連接板可易於思及者,不具進步性,亦如前所述 ,故證據4 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壓固 板設置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之功效,兩者之空間形 態及功效並無不同。
⒌承上,經詳細比對證據1 、2 、4 、5 之說明書所揭露之技 術後,顯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僅是將證據2 及證 據4 之製成一體之支撐結構總成簡單的改變或置換成如證據 1 之組裝式之支撐結構總成,並採用鎖合方式將骨架片、整 流片及壓固板以鎖固元件鎖合成一體結構,故只要是該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2 、4 、5 之組合即可輕易的 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5 項欠缺進步性要件。
㈢綜上,舉發證據1 、2 、4 、5 之組合確實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5 項及其附屬項第2 至4 項及第6 至 12項皆不具進步性要件,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2 項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四、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原告主張證據2 固定桿5 或證據3 之橫框或證據4 之骨架或
證據5 之角鐵,其設置目的均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5 項之壓固條相同,足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5 項之壓固條為所屬技術領域中所常見之習用技術,未有進步 性云云。惟被告於舉發審定書理由㈣、㈤之後半部已說明: 「…雖舉發人(即本件原告)指稱證據2 、證據3 之固定桿 、橫框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即申請專利範圍)1 之壓固 條,惟證據2 、證據3 之固定桿、橫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 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 槽,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 藉以壓置蓋板,且在不穿設與破壞蓋板結構的情形下,證據 2 、證據3 不能使蓋板達到穩固、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之功 效。舉發人另指稱證據4 之骨架一分為二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壓固條,惟查證據4 蓋板係固設於各骨架之橫向開 口間,並留些許空間而形成氣流通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壓固條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 上,藉以壓置蓋板,空間形態及功效均不相同。舉發人又指 稱證據5 之角鐵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壓固條的底板, 惟查證據5 係為角鐵架補強樑之接頭,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壓固條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 上,藉以壓置蓋板,空間形態及功效均不相同。是以就所採 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 據1 至5 仍有不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難謂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5 或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4 與證據5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應具進步性。舉發人指稱證據2 、證據3 之固定桿、橫框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壓固板 ,惟證據2 、證據3 之固定桿、橫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5 之壓固板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 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 板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且在不穿設與破壞蓋板 結構的情形下,證據2 、證據3 不能使蓋板達到穩固、不致 脫落的定位效果之功效。舉發人(本案原告)另指稱證據4 之骨架一分為二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壓固板,惟查證 據4 蓋板係固設於各骨架之橫向開口間,並留些許空間而形 成氣流通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壓固板透過鎖固元件穿 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空間 形態及功效均不相同。舉發人(本案原告)又指稱證據5 之 角鐵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壓固條的底板,惟查證據5 係為角鐵架補強樑之接頭,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壓固板透
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 置蓋板,空間形態及功效均不相同。是以就所採之技術手段 以及所產生的功效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5 與證據1 至5 仍 有不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 難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5 或組合證據 1 、證據2 、證據4 與證據5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5 應具進步性。」等語,茲予以引用。 ㈡原告僅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出現的壓固件之單一 名詞即認為其與證據1 至5 之結構屬相同,並未就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對於壓固件所界定的結構特徵與連接關 係進行比對,原告並未正確解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其 所提出之證據與論理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5 項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第6 至12項等附屬項均 屬進一步說明或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之技術 特徵,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至12項附屬項均屬進一 步說明或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獨立項)之技術特徵, 故在前揭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5 或組合證據 1 、證據2 、證據4 與證據5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5 項不具進步性的前提下,自當不足以證明申 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第6 至12項不具進步性。五、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之壓固條14除了連結每組對流片101 外,還可以壓 靠在蓋板13上,而連結桿15是連結該等側封板12,用以增加 整體的結構強度。又參證據2 說明書第6 頁,證據2 之固定 桿5 係於固定兩側板3 凸板31上,功能在於保護整流蓋2 。 因此,將系爭專利與證據2 之元件作一比對可知,證據2 之 固定桿5 連結在兩側板3 之間,系爭專利之連結桿15也是連 結於二側封板12之間,是以,就元件功能及證據2 說明書的 揭露,證據2 之固定桿5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連結桿15,但與 系爭專利所定義之壓固條14完全不相干,原告主張證據2 之 固定桿5 的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壓固條14相同並非事實。 ㈡由證據4 說明書揭露的內容並配合其圖1 可知,其所揭露之 骨架21的結構是透過該橫向開口212 容置該蓋板24,該蓋板 24的上方與骨架21之連接板213 之間會形成氣流通路43,且 連接板213 係用以連結散熱器外板22頂端,又將證據4 圖2 及圖3 與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第9 頁由原告自行解讀元件結 構所製作之證據4 圖2 及圖3 進行比對可知,原告所主張之 壓固條,實際上為用以連結散熱器外板22的連接板213 。惟 如證據4 圖1 所示,該連接板213 並未直接壓置該蓋板24,
反而係與該蓋板24之間形成氣流通路43,因此該連接板213 並無法達成壓置該蓋板24之功效。再分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對於該壓固條14之界定,其與整流片101 、骨架 片100 是分離的元件,彼此間再藉鎖設方式固定在一起,但 是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9 頁所標示的壓固條,實際上卻 是骨架21的一部分,從新型專利所保護之結構的角度分析, 其起訴狀第9 頁所標示的壓固條根本不可能相同於系爭專利 之壓固條14,前述結構的比對完全不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 至於原告起訴狀第10頁上圖所標示的L 形壓固條僅是骨架21 之上緣及連接板213 ,而該骨架21是一個一體成型的片體, 此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整流片101 、骨 架片100 及壓固條14的組合結構完全不同,亦即,由證據4 揭露的結構根本不可能有原告所主張之「L 形壓固條」,故 原告對於證據4 揭露結構之主張不僅不符合專利審查基準對 於引證文件揭露意義之法意說明,亦難謂符合論理及經驗法 則。
㈢證據2 、證據4 ,或證據5 皆未揭示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壓固條14的結構,亦無法對該壓固條 14係以「橫跨並直接貼抵於該蓋板13之上表面而壓置蓋板13 」之技術特徵產生任何教示作用,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難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1 、 證據2 、證據4 及證據5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應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僅僅界定具有壓固板17,更 進一步界定該壓固板17與骨架片100 、整流片101 及整流蓋 2 之間的結構。然而,證據2 第六圖所揭示的固定桿5 卻是 固定在兩個側板3 之間,其功能與系爭專利用來連結整流片 101 的壓固板17完全不同,且由證據2 圖式及說明書內容來 判斷,直條形之固定桿5 也無法貼合地壓靠在整流蓋2 上,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界定的技術特徵不僅不同 於證據2 ,且證據2 也沒有揭露直接壓置整流蓋2 的技術手 段。不論是證據4 或證據5 皆未揭示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壓固 板17的結構,亦無法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透過 壓固板17橫跨並直接貼抵於該蓋板13之上表面而壓置蓋板13 」之技術特徵產生任何教示作用。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5 項難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1 、 證據2 、證據4 及證據5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應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附屬項均屬進一步說明或 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6 至12項附屬項均屬進一步說明或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或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特徵,故在前揭組合證據 1 、證據2 、證據4 與證據5 尚不足以證據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5 項不具進步性的前提下,自當不足以證明申 請專利範圍第2 至4項 、第6 至12項不具進步性。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9年2 月5 日,被告於99年4 月29日經 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同年7 月1 日公告,準此,本件系爭 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情事,應以核准處分時所適用之92 年2 月6 日修正,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3年專 利法)規定為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 專利,為93年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又 新型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 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復為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新型, 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93條至第96條規定者,得附具證據 ,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專利 法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者,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 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 定,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依兩造及參加人之主張及答 辯,本件爭點在於:組合證據1 、2 、4 及5 是否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2項不具進步性?(見本院卷 第80至81頁)。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以期可提高 室內的對流與散熱效果,進而達到降低室內溫度之效用。系 爭專利係設於屋頂板之預設位置,主要包含:二組以上的支 撐結構總成,所述支撐結構總成設有一骨架片與二整流片, 骨架片上端緣係呈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係 接設於骨架片兩側,整流片內側端緣設有容置槽,整流片底 邊設有開槽,水切板係置於整流片開槽內,且接設在骨架片 底部兩側,側封板係接設在整流片端邊,蓋板係設於骨架片 的上端緣,蓋板兩端並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其特徵在於所 述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條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 配置,其設有長條之底板,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 俾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 狀,鎖設板上設有鎖設孔,壓固條係 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 樣,或是壓固板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壓固板兩側分
別延伸設有鎖設部,鎖設部上並設有鎖設孔,壓固板係配合 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 組設時將壓固條/壓固板鎖設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 間,藉以壓置蓋板,進而使蓋板、側封板與整流片圍設出一 導流空間之技術內容,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5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第1 項: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係設於屋頂板之預 設位置,主要包含:二組以上的支撐結構總成,所 述支撐結構總成設有一骨架片與二整流片,骨架片 上端緣係呈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 係接設於骨架片兩側呈相對狀,整流片內側端緣設 有容置槽,整流片底邊設有開槽;水切板,係置於 整流片開槽內,且接設在骨架片底部兩側;側封板 ,係接設在整流片端邊;及蓋板,係設於骨架片的 上端緣,蓋板兩端並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其特徵 在,所述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條,係對 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其設有長條之底板,於底 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俾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 狀,鎖設板上設有鎖設孔;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 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 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 ,且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透過鎖固 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 壓置蓋板。
第2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 之改良,其中,整流片上鄰於容置槽周緣處,係設 有可對應壓固條之鎖設孔的鎖固孔。
第3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 之改良,其中,側封板上端,係設有供組設之用的 接合部。
第4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 之改良,其中,所述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連 結桿,係接設於二相對之側封板的接合部,用以固 定側封板,及強化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結構。 第5 項: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係設於屋頂板之預 設位置,主要包含:二組以上的支撐結構總成,所 述支撐結構總成設有一骨架片與二整流片,骨架片 上端緣係呈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 係接設於骨架片兩側呈相對狀,整流片內側端緣設
有容置槽,整流片底邊設有開槽;水切板,係置於 整流片開槽內,且接設在骨架片底部兩側;側封板 ,係接設在整流片端邊;及蓋板,係設於骨架片的 上端緣,蓋板兩端並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其特徵 在,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板,係對應支 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壓固板兩側分別延伸設有鎖設 部,鎖設部上並設有鎖設孔;壓固板係配合骨架片 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 ;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 間,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板鎖設於對 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
第6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 之改良,其中,該整流片之內側端緣上,係設有可 對應壓固板之鎖設孔的鎖固孔。
第7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 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骨架片表面,係設有補 強結構。
第8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 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整流片表面,係設有補 強結構。
第9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 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蓋板表面,係設有突伸 結構。
第10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 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側封板係以二片以上鋼 板透過密封接合方式形成者。
第11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 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側封板係以鋼板透過一 體成型方式形成者。
第12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 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水切板頂端係彎折形成 引導部,水切板底端係彎折形成彎折部。 ㈣舉發證據之技術內容:
⒈證據1 為97年12月11日我國公告第97212054號(公告號:M3 46639 )「建築物屋頂自然通風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早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2 月5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 之先前技術。證據1 係一種建築物屋頂自然通風裝置,其係 於屋頂側板之預設位置,設置一道走向與屋脊呈垂直態樣之 進氣口,並將屋頂自然通風裝置設置於該進氣口處,其主要 包含有支撐結構單元,蓋板,側封板,水切板,以及複數之
固接桿,其中:支撐結構單元再包含有支撐板與整流片,所 述之支撐板係於將鋼板利用一次沖壓製成,其頂緣係設計形 成為中間高兩邊低之態樣;所述之整流片係結合於支撐板之 兩側端面,整流片內側之端邊開設有卡制槽,底緣係設置有 開槽。蓋板為一具透光性之採光板,其係結合於支撐結構單 元之支撐板的頂緣,且定位在整流片的卡制槽,其外部係設 置形成為中間高兩邊低之態樣。側封板係結合於支撐結構單 元之整流片的端邊,側封板上端係彎折形成有一接合部;該 側封板係與蓋板及整流片圍設形成一導流空間,經由排風口 連通於外界。水切板係結合於支撐結構單元之支撐板的端邊 ,且置於整流片的開槽內,水切板底端係彎折形成有一凹折 部。固接桿,則係固接於側封板之接合部。據此結構可相互 搭配設置之元件透過組合方式結合形成,組裝快速之技術內 容,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2 為80年3 月21日我國公告第79211134號(公告號:15 4907)「廠房屋頂用自然通風器」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99年2 月5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 前技術。證據2 係一種廠房屋頂用自然通風器,其包含:整 流骨架係由鋼板一體成型,各邊皆設固定邊,上端設整流槽 ,中端供側板鎖合,下端兩邊設凹槽,整流骨架內設若干補 強溝;整流蓋為中間高於兩邊,其長度、角度均配合整流槽 ;側板為上端設凸板,供固定桿銷合固定用;水切片為固定 於整流骨架下端凹槽內,具排水功能;固定桿,固定於側板 上,為保護整流蓋;其特徵乃在:藉整流蓋係由透光之樹脂 所製成,具透光性,以期將採光及通風合二為一,再藉一體 成型之整流骨架,達製造快速之要求,且可依需求置放通風 器,以構成通風採光合二為一之要求,並達快速組合之技術 內容,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3 為83年10月21日我國公告第82306741號(公告號:23 3171)「廠房屋頂自然通風口」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99年2 月5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 技術,惟因原告於本院103 年7 月7 日準備程序期日表示就 證據1 、2 、3 及5 之組合不主張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 ,亦即原告已表明不依據證據3 主張舉發是否成立,爰不就 證據3之技術內容詳述。
⒋證據4 為87年5 月11日我國公告第86207269號(公告號:33 1860)「屋頂用散熱器」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99年2 月5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證據4 係一種屋頂用散熱器,主要係於該散熱器上設置若干 以涵蓋屋頂通氣孔方式排列之骨架,並於該若干骨架底部距
寬度兩側一距離處各開設一向上延伸之開口,以圍設二擋風 板,使該二擋風板與若干骨架底部間相互形成一空氣通道, 同時於該若干骨架兩側分別圍設一外板,使該二外板與若干 骨架頂端相互形成一排出口,並使該二外板與二擋風板間亦 相互形成一氣道及該二外板與二檔風板底部形成一進風口, 利用自然風由該進風口吹入,並沿該氣道向上端該排出口方 向流動的作用,達到將該空氣通道中之熱空氣迅速帶出該排 出口外之技術內容,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⒌證據5 為81年8 月21日我國公告第80210236號(公告號:18 9555)「角鐵架補強樑之接頭」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99年2 月5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 技術。證據5係一種角鐵架補強樑之接頭,該補強樑端部縱 板面適當位置具有一貫穿孔,且各該端部係藉一接頭連接於 角鐵架上,其中該接頭係由板材一體沖製成型而形成之成型 體,而其一端則固定焊接於L 角鐵架上,而另端則適當凸伸 出該角鐵架外,且在該接頭凸伸端之縱板面上,於對應補強 樑縱板面之貫穿孔的適當處亦設有一連接孔,而其底端內凹 之凸凹槽槽深並大於或等於補強樑縱板面長度,利用補強樑 端之縱板面套入該接頭凸伸端之凸凹槽內,而使補強樑之橫 板面邊緣頂靠角鐵架之橫板面邊緣,進而使二者銜接面形成 平整連接,並以一栓具貫穿該接頭與補強樑對應位置之貫穿 孔,而使補強樑得隨即裝(或拆)於角鐵架上,並達到零件 化出廠以便利運輸裝拆之技術內容,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 圖五所示。
㈤組合證據1 、2 、4 及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基於習知的屋頂通風裝置的設置,能夠引導廠房內 部之熱氣經由屋頂通風裝置而排出,惟因一般屋頂通風裝置 為求通風良好,故於排氣口處並無設置任何可遮擋關閉之裝 置,一旦遇及颱風或是雨天,容易因為風勢過強,從而擾亂 氣流排出的效果,同時,強風易導致雨水直接滲入室內,造 成人員的困擾等問題。基於欲解決上述問題,系爭專利提供 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主要包含:二組以上的支撐 結構總成,所述支撐結構總成設有一骨架片與二整流片,骨 架片上端緣係呈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係接 設於骨架片兩側,整流片內側端緣設有容置槽,整流片底邊 設有開槽;水切板係置於整流片開槽內,且接設在骨架片底 部兩側;側封板係接設在整流片端邊及蓋板係設於骨架片的 上端緣,蓋板兩端並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其特徵在於所述 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條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
置,其設有長條之底板,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俾 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 狀,鎖設板上設有鎖設孔,壓固條係配 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 ;或是壓固板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壓固板兩側分別 延伸設有鎖設部,鎖設部上並設有鎖設孔,壓固板係配合骨 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 設時將壓固條/壓固板鎖設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 ,藉以壓置蓋板,進而使蓋板、側封板與整流片圍設出一導 流空間。據此結構設計,系爭專利可藉由導流空間所形成的 「風室」對強風雨水加以導引整流,藉以消除強風產生亂流 與飄雨之現象,可更有效實施排氣與對流作用等問題。 ⒉證據1 係一種建築物屋頂自然通風裝置,包含有:支撐結構 單元,包含有支撐板與整流片,支撐板頂緣係設計形成為中 間高兩邊低之態樣,整流片係結合於支撐板之側端面,整流 片內側端邊開設有卡制槽,底緣係設置有開槽,蓋板係結合 於支撐結構單元之支撐板的頂緣,且定位在整流片的卡制槽 ,其外部係設置形成為中間高兩邊低之態樣,側封板係結合 於支撐結構單元之整流片的端邊,側封板上端係彎折形成有 一接合部,水切板係結合於支撐結構單元之支撐板的端邊, 置於整流片的開槽內,水切板底端係彎折形成有一凹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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