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民國103年8月2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正錞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參 加 人 陳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3 年1 月22日經訴字第103061002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8年5 月15日以「水溝蓋之裝置」(嗣變更發 明名稱為「水溝蓋用集水盤」)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計7項,嗣修正為6項,下稱系爭專利),經被告編 為第98116612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63122號 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以102 年7 月30日(102 )智專(三)0602 0字 第102 210113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 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案經經濟部於 103 年1 月22日以經訴字第10 306100270號訴願決定書為「 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有違核准時專利法 第22條第4項之規定,顯有違誤:
1、我國於98年1月11日公告之新型第M348797號「水溝蓋內套 排水裝置」專利案(下稱證據二,即原證三)、97年5 月 11日公告之新型第M332101號「水溝蓋體結構改良」專利 案(下稱證據三,即原證四)、97年10月1日公告之新型 第M341716號「水溝蓋配件」專利案(下稱證據四,即原
證五)與系爭專利主要目的雖均在於防止水溝內蚊蟲或臭 氣及沼氣逸出,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主要技 術特徵為:「該集水區(321)之表面複數個貫穿之槽孔 (322),該槽孔(322)上係設置有過濾構件(323 ), 該集水盤(32)內另設有複數個溢水孔(326)」及「該 溢水孔(326)之表面係設有彈性片(327)」,亦即可藉 由過濾構件(323)的搭配作用使槽孔(322)達到氣密而 不水密之功能,同時可使該集水盤(32)具有暫時堆存垃 圾及樹葉之效果。另可藉由該溢水孔(326)之結構來供 水溝內水溢流用,以避免水溝蓋被水溝內的溢流水沖走。 而此部分之功效完全不見於證據二、三、四中,故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最主要技術特徵部分所能達成之功 效顯非證據二、三、四所能比擬。
2、證據二、三、四等先前技術皆未分別設置溢水孔及排水槽 孔,同一孔洞同時兼具排水及溢水功能。且證據二、三、 四等先前技術排水時,係以上方水流重量推開活動檔板, 溢水時以下方水流產生浮力將活動檔板升起。然而,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獨立設置溢水孔,並於溢水孔 上設有彈性片,以利上升滿溢之水流溢出,與證據二、三 、四等先前技術採以活動檔片受水流上升之浮力開啟封閉 孔洞後,令水流溢出之技術手段不同。
3、證據二、三、四皆為盆狀體,其體積龐大,且該等洩水道 皆設計成傾斜狀,因此證據二、三、四所揭露之技藝會導 致地面垃圾非常容易流入水溝內,進而會導致水溝容易堵 塞。更嚴重的是證據二、三、四所揭露者本身就佔據水溝 內不少之容積,故對於水溝而言就是一種阻礙物件。反觀 系爭專利為一淺盤,就整體體積而言完全不會佔據水溝內 之容積,而不會成為水溝內之堵塞物件,是系爭專利此部 分之功效亦非證據二、三、四所能比擬。
4、證據二、三、四所揭示之技藝,皆為仰賴板式閘門來封閉 排水口,於使用時必須以極水平的方式安裝於水溝上,否 則該等板式閘門會產生偏擺而會喪失氣密之功能。因此, 證據二、三、四於安裝時其工程具有高難度,此無疑會造 成安裝工程之成本大大的提升。反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因採用彈性片之裝置,以大幅縮短安裝時所需之 時間及調整之人力成本。是以,系爭專利之使用便利性的 功效明顯優於證據二、三、四。
5、據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顯具進步性,故原處 分及訴願決定之認定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被告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6 項有違核准時專
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顯有違誤: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6 項係為直接依附於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次,該等附屬項次範圍解 釋必須包含其所依附的項次(即第1 項)所有技術特徵在 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相較於證 據二、三、四,所揭露之技藝既具有明顯且積極性的進步 性,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6項當然亦具有進步性 。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該集水盤(32)之一 側係設有缺口(325)」,該缺口(325)具有容納鏈條( 5)之功能,藉此可避免設置集水盤(32)時與該鏈條(5 )產生干擾,而該技術特徵,顯非證據二、三、四所揭露 之技藝所能輕易思及。
3、據上,證據二、三、四雖然同樣為水溝蓋相關技術領域之 構件,但其等之說明書卻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且 並未充分教示系爭專利整體之新穎概念與技術特徵,故皆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且系爭專利與證據二、三 、四於技術手段及空間形態皆不相同,是系爭專利確實已 能達到增進之功效,而具備進步性之發明專利要件。三、被告則抗辯如下: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一種水溝蓋用集水盤 ,該集水盤中央設有一凹下之集水區,該集水區之表面複 數個貫穿之槽孔,該槽孔上係設置有過濾構件,該集水盤 內另設有複數個溢水孔,該溢水孔之表面係設有彈性片者 。」而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記載,系爭專利係利用槽孔 進行排水,利用溢水孔使水溢出,利用彈性片防止臭氣沼 氣逸出。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並未限定於槽孔 下方設有彈性片,故平時無法防止臭氣沼氣由槽孔逸出, 滿水時水亦會由槽孔溢出,而使槽孔與溢水孔同樣具有使 水溢出之功能,溢水孔之功能已為槽孔所取代。因此,分 別設置槽孔與溢水孔僅係單純增加槽孔或溢水孔,並不具 有特別之功能,其係證據二所揭露利用同一槽孔進行排水 及使水溢出之槽孔數量的簡單改變。再者,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僅界定「該溢水孔之表面係設有彈性片者 」,而系爭專利說明書係記載「該彈性片其中一側係以活 頁方式設置,而令該彈性片可向上掀開」,則在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界定該彈性片係一側以活頁方式設 置在該溢水孔的情況下,該彈性片包含蓋住溢水孔而無法 向上掀開之態樣,而使溢水孔不具使水溢出之功能,此時 水僅能由槽孔溢出,其與證據二之槽孔用以排水及使水溢
出的功能相同。此外,證據四亦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該集水區之表面複數個貫穿之槽孔,該槽孔 上係設置有過濾構件」之技術特徵。準此,證據二、三、 四均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稱「防止水溝內蚊蟲或臭氣及 沼氣逸出之功效」,縱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分 設有槽孔及溢水孔,然而在槽孔及溢水孔所界定之技術特 徵均不完整的情況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 定之技術特徵根本無法達到防止水溝內臭氣及沼氣逸出之 功效,分設槽孔及溢水孔並不具有特別之功效。因此,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組合證據二、三、四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3 項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已揭露於證據四第一、二、三圖之配件本體側板形成有槽 孔(槽孔上設置有網孔之過濾構件)及其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亦為證據二之活動 蓋板(103)所揭露。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進一 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係屬常見之技術手段,且該技術特徵並 非屬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所採之主要技術手段;另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進一步界定過濾構件之材質,惟 該附屬技術特徵係屬常見且習用之材質,且該技術特徵亦 非屬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所採之主要技術手段;至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 證據四第一、二、三圖之水溝蓋配件內部具有收納空間的 本體,該本體的框邊置放於該框座內定位,配件上並配合 一水溝蓋板。是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6項亦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二、三、四顯能 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系爭專利係於101 年5 月1 日審定准予專利,是系 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 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 利法)為斷。又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 作;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 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 利,92年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第22
條第4 項規定之情事者,依同法第67條第1 項規定,得附 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合先敘明。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為關於一種水溝蓋用集水盤,尤指一種可防止排 水溝內之蚊蟲或臭氣及沼氣逸出之結構。系爭專利主要技 術手段,乃在提供一種水溝蓋用集水盤,該集水盤上設有 複數個貫穿之槽孔,該槽孔可供水之穿流,且於槽孔上設 置有過濾構件,該過濾構件具有氣密而不水密之特性,而 可供水之流通,但能阻擋氣體之流通,另於集水盤內設有 複數個溢水孔,該溢水孔之表面設有彈性片,藉此來令水 溝蓋能正常之排水,卻又能有效地阻止排水溝內之蚊蟲或 臭氣及沼氣,自水溝蓋逸出,以提升水溝蓋之使用功效。 2、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6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 第2 至6項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⑴第1 項:一種水溝蓋用集水盤,該集水盤中央設有一凹下 之集水區,該集水區之表面複數個貫穿之槽孔,該槽孔上 係設置有過濾構件,該集水盤內另設有複數個溢水孔,該 溢水孔之表面係設有彈性片者。
⑵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水溝蓋用集水盤,其 中,該槽孔之下方係設有彈性片者。
⑶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水溝蓋用集水盤,其 中,該槽孔上係設有過濾構件,且過濾構件之下方設有彈 性片者。
⑷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水溝蓋用集水盤,其 中,該集水盤之一側係設有缺口者。
⑸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水溝蓋用集水盤,其 中,該過濾構件係為具彈性之尼龍絲、塑膠絲或不易腐蝕 之纖維材質製成。
⑹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水溝蓋用集水盤,其 中,該集水盤係設於一框座及一水溝蓋之間者。(三)參加人所提出之舉發證據如下:
1、證據二(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證據二為98年1 月11日我國公告之第M348797 號「水溝蓋 內套排水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8年5 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又證據 二係一種水溝蓋內套排水裝置,主要在水溝蓋下方設置有 兩側具斜開口之盒室,該盒室之斜開口上另配置有活動蓋
板,且活動蓋板下端緣成型有浮筒功能之凸體,供活動蓋 板可自動蓋合封閉斜開口外,更可隨水溝排水量大小經凸 體之浮筒功能將活動蓋板自動打開,順利引導排水防止水 溝蓋被水量頂起之技術內容。
2、證據三(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證據三為97年5 月11日我國公告之第M332101 號「水溝蓋 體結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 年5 月15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又證據三 係一種水溝蓋體結構改良,主要在具有防滑紋面之水溝蓋 蓋板的中央向下延伸設置兩側具斜開口之盒室,且於斜開 口上配置有活動蓋板,令呈斜度封閉開口之型態,使雨水 、廢污水經盒室流入排水溝時,活動蓋板會受地心引力影 響而自動蓋合,消除蓋合縫隙;又該盒室上端開口,並形 成有凹緣邊,可供放置過濾網或蓋板,藉以減少阻塞物之 掉入堆積,達到排水暢通之技術內容。
3、證據四(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證據四為97年10月1 日我國公告之第M341716 號「水溝蓋 配件」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5 月 15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又證據四係一種 水溝蓋配件,其係可覆蓋於排水溝上,包含:一內部具有 收納空間的本體,該本體具有底板及設在該本體上且與該 底板連通的一槽孔,該槽孔具有一頂部及二側部,在該槽 孔的頂部設有一隔板,使得該槽孔的側部形成至少一透水 孔;及至少一活動板,該活動板係樞接在該本體內並可開 閉地遮蓋在該透水孔之技術內容。
(四)組合證據二、三、四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係一種水溝蓋用集水盤,其主要技術在於水溝蓋 之集水盤結構改良。而證據二、三、四主要技術在於水溝 蓋體、內套或其配件之結構改良,故系爭專利與證據二、 三、四均為水溝蓋相關之結構改良,三者間存有相同之技 術手段,亦皆揭示水溝蓋相關組成結構,具有共通之組合 結構,係屬水溝蓋之相同技術領域。對於水溝蓋製造業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二、三、四 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因此,在證據二、三、四與 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關連性技術之情形下,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予以引用及組合之動機, 合先敘明。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二、三、四之組合進 行技術比對並說明如下(比對之結果詳如附表所示):
⑴系爭專利之「一種水溝蓋用集水盤,該集水盤中央設有一 凹下之集水區」技術特徵部分:
①由證據二說明書第7 頁第7 至9 行記載:「……該框板 100 下端則具有盒室104 ,在盒室104 之底面101 向兩 側形成為斜面利於排水……」等語(參本院卷第33頁) 及第1 、2 、3 圖所示,可知證據二框板100 中間下凹 形成一盒室104 ,盒室104 底面101 可用於集水,且其 底面向兩側形成為斜面利於排水之技術內容。
②由證據三說明書第7 頁第6 至7 行記載:「……在蓋板 10中央並開設有透孔102 ,於透孔102 開口上端邊緣, 形成有凹緣邊103 ,而透孔102 開口下端則具有盒室 104 ……」等語(參本院卷第45頁)及第3 、4 、5 圖 所示,顯示證據三蓋板10中央設有透孔102 ,透孔102 開口上端邊緣,形成有凹緣邊103 ,而透孔102 開口向 下凹入,而形成一盒室104 ,以用於集水之技術內容。 ③從證據四說明書第8 頁第3 至4 行記載:「……該配件 1 包含一內部具有收納空間13的本體11及二活動板12… …」等語、第8 頁倒數第1 行至第9 頁第2 行記載:「 ……該本體11進一步具有相對的二側板115 ,而該底板 114 係由該二側板115 向中央下傾延伸一坡度形成…… 」等語(參本院卷第58頁背面至第59頁)及第2 、3 、 4 圖所示,亦可知證據四本體11具有相對的二側板115 形成一凹入空間,而底板114 係由二側板115 向中央下 傾延伸一坡度以用於集水之收納空間13的技術內容。 ④因此,系爭專利之「集水盤」、「凹下之集水區」技術 特徵,已同時揭露於證據二之「框板100 」、「盒室 104 」;證據三之「蓋板10及區隔板12」、「盒室104 」;以及證據四之「本體11」、「收納空間13」之技術 內容。
⑵系爭專利之「該集水區之表面複數個貫穿之槽孔,該槽孔 上係設置有過濾構件」技術特徵部分:
①經查,證據三說明書第6頁第10至11行記載:「……又 開口上方緣周形成有凹緣邊可依需求放置不同之濾網, 以防止雜物及污物之掉落……」等語(參本院卷第44頁 背面),及第8 頁第7 至9 行記載:「……蓋板中央透 孔上端之凹緣邊,放置不同孔徑之濾網4 (如第七圖所 示),藉以提供排水量少或枯水期之時候使用……」等 語(參本院卷第45頁背面),可知證據三於蓋板中央透 孔上放置不同孔徑之濾網4 。是故,系爭專利之「槽孔 」及「過濾構件」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三之中央透
孔放置濾網4 可防止雜物及污物之掉落之技術內容。 ②又查,證據四說明書第8 頁第10至18行記載:「……該 本體11具有相對的前板112 、後板113 及一底板114 ; 並在本體11之靠中央處設有貫穿該前板112 與後板113 且與該底板114 連通的槽孔14,該槽孔14具有一頂部14 1 及二側部142 ,……使得該槽孔14的二側部142 個別 形成一透水孔17,各透水孔17係由該隔板15的兩側邊15 1 與該底板114 之間的空隙所界定……」等語(參本院 卷第58頁背面),及第9 頁第2 至6 行記載:「……又 該二側板115 具有網孔116 用以透氣而可防止排水溝4 發生氣爆且可防止蟑螂與蚊蟲從排水溝4 內爬出;此外 ,在該二側板115 之兩側邊設有凸緣117 用以在各側板 115 的內面形成一插口,使得一擋板18係可拆卸地插入 而遮蓋該等網孔116 或是取出而開放……」等語(參本 院卷第59頁),可知證據四之容置空間係由前板112 、 後板113 、底板114 ,以及槽孔14之頂部141 、二側部 142 等構件所界定出之空間,其空間具有二個貫穿之透 水孔17,又可由取出擋板18而使集水從二側板115 排出 ,且二側板115 具有網孔11 6用以透氣,並防止蟑螂與 蚊蟲排出。證據四之透水孔17或二側板115 均為貫穿本 體之孔洞,自可用於排水,故系爭專利之「複數個貫穿 之槽孔」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四之透水孔17、二側 板115 之技術內容。至證據四雖未直接揭露系爭專利之 「槽孔上係設置有過濾構件」技術特徵,惟證據四已揭 露二側板115 具有網孔116 用以透氣,並可防止蟑螂與 蚊蟲從排水溝4 內爬出之技術,證據四側板115 之網孔 既然具有防止蚊蟲之功能,自可達到阻隔水中雜物流入 排水溝之作用。在系爭專利僅界定槽孔設置有過濾構件 之技術特徵下,證據四之具有網孔116 的二側板115 亦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過濾構件,可用於排水並過濾水中雜 物之功效。從而,系爭專利之「槽孔上係設置有過濾構 件」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四之具有網孔116 二側板 的技術內容。
③據此,系爭專利之「槽孔」及「過濾構件」技術特徵, 已揭露於證據三之「中央透孔」及「濾網4 」,以及證 據四之「透水孔17」及「具有網孔116 二側板」之技術 內容。
⑶系爭專利之「該集水盤內另設有複數個溢水孔,該溢水孔 之表面係設有彈性片者」技術特徵部分:
①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13至15行記載:「……該集
水盤32上設有複數個溢水孔326,該溢水孔326之表面設 有彈性片327,該彈性片327其中一側係以活頁之方式設 置,而令該彈性片327 可向上掀開」等語,及說明書第 6 頁第9 至14行記載:「…水溝4 內之水量突然增大時 ,水流可藉由於集水盤32上所設置之溢水孔326 將彈性 片327 頂開,以供突然增大之水量溢流出水溝4 外,而 水流消退時,該彈性片327 即自動下降而回復原密閉之 狀態,藉此可有效保護集水盤32之結構,也不會因水壓 浮力過大而造成水溝蓋33浮起或位移……」之內容(參 本院卷第14至15頁),可知系爭專利集水盤32上所設置 之溢水孔326 係提供水溝內突然增大之水量以將彈性片 327 頂開而使溢水孔排出水量,而達到有效保護集水盤 32之結構。而由證據二說明書第7 頁第16行至第8 頁第 4 行記載:「排放的廢污水或雨水3 可由水溝蓋1 之排 水孔10經該框板100 之盒室104 順底面101 斜面流至活 動蓋板1 03,以雨水之向外流動力量,將活動蓋板103 頂開,形成縫隙通道而流至排水溝,當水量漸少或無水 時,……可自動的向下蓋合形成封閉狀,令盒室104 之 斜開口105 完全被封住,如此,除可以阻絕臭氣逸出, 亦可避免蚊蟲經由盒室通道開口爬出,達到防臭、防蟲 之效果」之內容,及說明書第8 頁第5 至10行記載:「 而為因應梅雨季節之水量需求,本創作特別在活動蓋板 103 下緣端形成具有浮筒功能之凸塊102 ,當水量急速 上升時,該凸塊102 會隨著上升的水量而依360 度旋轉 弧度而提昇,進而將活動蓋板103 打開(如第四圖所示 ),該上升的水量得以由盒室104 向水溝蓋外面流出, 不致因活動蓋板1 03之阻隔,而頂開水溝蓋,形成危險 溝洞」之內容(參本院卷第33頁),可知證據二之活動 蓋板103 在水量增大時會隨著上升的水量而將活動蓋板 103 打開,使上升的水量能由盒室104 向水溝蓋外面流 出,防止水溝蓋遭頂開;當水量下降時,活動蓋板可自 動的向下蓋合形成封閉狀,以阻絕臭氣逸出及避免蚊蟲 爬出,達到防臭、防蟲之效果。是以,系爭專利之「集 水盤內另設有複數個溢水孔」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 二盒室所設活動蓋板可打開之斜開口,且斜開口打開時 可將上升的水量排至水溝蓋外面之技術內容。
②至系爭專利之溢水孔表面雖設有彈性片,惟觀諸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5 頁第14至15行記載:「該彈性片327 其中 一側係以活頁之方式設置」等語(參本院卷第14頁), 而證據二盒室所設活動蓋板會隨著上昇的水量來向上旋
轉提昇,以使活動蓋板103 打開之技術,已相當系爭專 利之彈性片以活頁方式作動,且證據二之斜開口及活動 蓋板在水溝水量突然增大時,水流可將活動蓋板打開, 使上升的水量由斜開口流至水溝蓋外面,防止水溝蓋遭 頂開,而水流消退時,活動蓋板即自動下降而回復原密 閉之狀態,並阻絕臭氣逸出及蚊蟲爬出,而達到與系爭 專利可防止水溝蓋頂開及防臭、防蟲之相同結果。據此 ,系爭專利之「複數個溢水孔」及「彈性片」技術特徵 ,已相當於證據二之「斜開口105 」及「活動蓋板103 」之技術內容。
⑷綜上,系爭專利之「集水盤」、「凹下之集水區」技術特 徵,已揭露於證據二之「框板100 」、「盒室104 」,證 據三之「蓋板10及區隔板12」、「盒室104 」,以及證據 四之「本體11」、「收納空間13」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 之「槽孔」及「過濾構件」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三之 「中央透孔」及「濾網4 」,以及證據四之「透水孔17」 及「具有網孔116 二側板」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複 數個溢水孔」及「彈性片」技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二之 「斜開口105 」及「活動蓋板103 」之技術內容。且系爭 專利與證據二、三、四均為水溝蓋相關之結構改良,三者 間存有相近之技術手段,亦皆揭示水溝蓋相關組成結構, 具有共通之組合結構,係屬水溝蓋之相近技術領域,對於 水溝蓋製造業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自有 予以引用及組合之動機。再者,組合證據二、三、四之技 術內容能達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可防止集水盤 因水壓過大而造成水溝蓋浮起或位移,並有效地阻止排水 溝內之蚊蟲或臭氣及沼氣,自水溝蓋逸出之目的,且產生 實質相同之結果。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已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二、三、四之 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⑸原告雖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最主要技術特徵 部分,即可藉由過濾構件的搭配作用來使槽孔氣密而不水 密之功能,同時可使該集水盤具有暫時堆存垃圾及樹葉之 效果,並可藉由該溢水孔及彈性片之結構來供水溝內水溢 流用,以避免水溝蓋被水溝內的溢流水沖走,此部分之功 效完全不見於證據二、三、四中。又證據二、三、四等先 前技術皆未分別設置溢水孔及排水槽孔,同一孔洞同時兼 具排水及溢水之功能,核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係獨立設置溢水孔,並於溢水孔上設有彈性片,以利上升 滿溢之水流溢出之技術手段不同。另證據二、三、四水道
皆設計成傾斜狀,地面垃圾非常容易流入水溝內。且因本 身即佔據不少之容積,故對水溝而言成為一阻礙物件。而 系爭專利則為一淺盤,就整體體積而言完全不會佔據水溝 內容積,亦不會成為水溝內之堵塞物件,是該等功效自非 證據二、三、四所能比擬。再者,證據二、三、四所揭示 之技藝,皆仰賴板式閘門來封閉排水口,於使用時必須以 極水平之方式被安裝於水溝上,否則該等板式閘門會產生 偏擺而會喪失氣密之功能,不若系爭專利使用之便利性, 而該便利性即為系爭專利具進步性之所在云云。惟查: 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過濾構件」僅界定係 設置於槽孔上,惟由證據三可於蓋板中央透孔上放置不 同孔徑之濾網,以及證據四具有網孔的二側板之結構, 均已揭露系爭專利之「過濾構件」之結構及設置方式, 並能達成系爭專利之過濾構件可用於排水及過濾水中雜 物之功效。至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過濾構件是否具 有氣密而不水密之特性,並未界定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自非屬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涵蓋之技 術範圍,實無論究之必要。
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雖以集水盤內另設有複數 個溢水孔,且溢水孔之表面係設有彈性片為其技術特徵 ,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界定彈性片之結 構,而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13至15行、第6 頁第 8 至13行之記載內容,可知「彈性片」的結構設計主要 係於一般情況下可蓋合溢水孔,當於提供排水作用後即 可回復原來的狀態,且彈性片可以活頁方式來設置。從 而,由證據二說明書第7 頁第16行至第8 頁第4 行及第 8 頁第5 至10行記載內容及圖式第四圖所示,證據二之 盒室之斜開口能於水量上升時,將活動蓋板打開,水量 下降後可使活動蓋板完全封住盒室之斜開口,活動蓋板 具有與系爭專利之彈性片於作用後即回復原位置之相同 結果,並可達到與系爭專利之水溝蓋避免被溢流水沖離 及防臭、防蟲之相同功效。再者,由證據二第七圖所揭 露之接水板108 與固定栓(未標示)係以活頁方式相結 合之技術內容,可證系爭專利之「溢水孔」及「彈性片 」技術特徵,確已為證據二之「盒室之斜開口」及「活 動蓋板」之結構所揭露。
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僅界定「集水盤中央設有 一凹下之集水區」技術特徵,且說明書第5 頁第1 行亦 僅記載「集水盤32,中央設有一凹下之集水區321 」, 可知系爭專利之集水盤係具一凹下之空間以用於集水,
並未限定集水盤及集水區之結構形狀,自然系爭專利之 集水盤形狀已為證據二、三、四之盒室或本體結構所揭 露。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至3 行記載:「 ……而集水盤32係設置於框座3l內,藉由框座31之凸緣 31l 可令集水盤32獲得一穩固之定位……」等語(參本 院卷第14頁),可見系爭專利集水盤僅係設置於框座內 而得以定位,未載明集水盤有何特定之安裝方式(如高 低不平等方式安裝),則系爭專利之安裝方式自可依證 據二、三、四之安裝及設置方式來達成。
從而,原告所為上開主張,洵非可採。
(五)組合證據二、三、四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6 項不具進步性:
1、組合證據二、三、四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依附於第1 項,進一步界定 「其中,該槽孔之下方係設有彈性片者」之附屬技術特徵 。又系爭專利於說明書第4 頁第5 至10行揭露:「該集水 盤上設有複數個貫穿之槽孔,該槽孔可供水之穿流,且於 槽孔上設置有過濾構件,其中,該過濾構件之下方設有彈 性片,該彈性片係與水溝蓋成活板式連接,平常時係貼於 水溝蓋之排水孔下方,而可將水溝蓋之排水孔遮蔽,藉此 可防止排水溝內之臭氣及沼氣之逸出」之內容(參本院卷 第13頁背面),可知系爭專利之槽孔下方設彈性片主要係 為防止排水溝之臭氣及沼氣之逸出。而從證據二說明書第 7 頁第16行至第8 頁第4 行記載之內容觀之,可知證據二 活動蓋板於水量漸少或無水時,可自動的向下蓋合形成封 閉狀,以阻絕臭氣逸出及避免蚊蟲爬出,達到防臭、防蟲 之效果。故系爭專利之「槽孔下方係設有彈性片」附屬技 術特徵,已相當於證據二之「活動蓋板103 」之技術內容 。又證據三說明書第6 頁第8 至10行記載:「令雨水或廢 污水,經盒室而頂開活動蓋板進行排水後,活動蓋板則運 用地心引力會自動封閉開口,防止臭氣或蚊蟲竄出」之內 容(參本院卷第44頁背面),亦可知證據三之活動蓋板11 在進行排水後,活動蓋板會自動封閉開口,防止臭氣或蚊 蟲竄出。職故,系爭專利之「槽孔下方係設有彈性片」附 屬技術特徵,亦已相當於證據三之「活動蓋板11」之技術 內容。
⑵組合證據二、三、四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復為證據二之「活動蓋板103 」及證據
三之「活動蓋板11」所揭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組合證據二、三、四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因此, 組合證據二、三、四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2、組合證據二、三、四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依附於第1 項,進一步界定 「其中,該槽孔上係設有過濾構件,且過濾構件之下方設 有彈性片者」之附屬技術特徵。又揆諸證據三說明書第6 頁第10至11行及第8 頁第7 至9 行記載之內容,可知證據 三之蓋板10中央透孔上端可放置不同孔徑之濾網4 ,以防 止雜物及污物掉落之技術內容,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3 項之「槽孔上係設有過濾構件」附屬技術特徵,已揭 露於證據三之中央透孔放置濾網4 可防止雜物及污物掉落 之技術內容。另從證據三說明書第6 頁第8 至10行記載之 內容,可知證據三之活動蓋板在進行排水後,活動蓋板會 自動封閉開口,防止臭氣或蚊蟲竄出,是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3 項之「過濾構件之下方設有彈性片」附屬技術 特徵,亦已相當於證據三之「活動蓋板11」之技術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