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596號
STEV,103,店補,596,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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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9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文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芷妍(原名劉淑惠)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萬9,5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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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