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88號
原 告 劉乃華
原告與被告豐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63,000元(63,000+600,000,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
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
十為限推算,系爭停車位每月租金5,000元,按年息百分之十計
算即5,000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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