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584號
STEV,103,店補,584,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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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84號
原   告  羅敏
法定代理人  楊慧芬
兼訴訟代理人 羅欽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雅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7,28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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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