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84號
原 告 羅敏
法定代理人 楊慧芬
兼訴訟代理人 羅欽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雅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7,28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