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10號聲 請 人 高銘君 鄭高桂枝 高銘堂 高泉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銘楠間聲請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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