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司店補字,103年度,10號
STEV,103,司店補,10,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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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高銘君
      鄭高桂枝
      高銘堂
      高泉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銘楠間聲請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元,
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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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