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小調字第419號聲 請 人 周學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小姐間聲請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相對人劉小姐之完整姓名,及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之 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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