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管金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3年度,292號
SSEV,103,新簡,292,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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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292號
原   告 張喬薰
被   告 李耀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耀丞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
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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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