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勞簡字,103年度,7號
SSEV,103,新勞簡,7,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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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王文宏
被   告 景美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威
訴訟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 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440元,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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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美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