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盧裕宏
債 務 人 盧吉茂
債 務 人 杜雪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裕宏即盧立穎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盧吉茂即盧吉田、杜雪蓮即盧杜語偵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
)80,724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
後滿1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盧裕宏即盧立穎自民國106年2月28日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2,75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
人盧吉茂即盧吉田、杜雪蓮即盧杜語偵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32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杜雪蓮即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9043元│杜語偵、盧│1月28日起 │ │ │
│ │ │吉茂即盧吉│ │ │ │
│ │ │田、盧裕宏│ │ │ │
│ │ │即盧立穎 │ │ │ │
├──┼───┼─────┼──────┼──────┼───────┤
│ 002│新臺幣│杜雪蓮即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1542 │杜語偵、盧│1月28日起 │ │ │
│ │元 │吉茂即盧吉│ │ │ │
│ │ │田、盧裕宏│ │ │ │
│ │ │即盧立穎 │ │ │ │
├──┼───┼─────┼──────┼──────┼───────┤
│ 003│新臺幣│杜雪蓮即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2172 │杜語偵、盧│1月28日起 │ │ │
│ │元 │吉茂即盧吉│ │ │ │
│ │ │田、盧裕宏│ │ │ │
│ │ │即盧立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杜雪蓮即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43元│杜語偵、盧│3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吉茂即盧吉│ │ │百分之十,逾期│
│ │ │田、盧裕宏│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即盧立穎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杜雪蓮即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542 │杜語偵、盧│3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吉茂即盧吉│ │ │百分之十,逾期│
│ │ │田、盧裕宏│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即盧立穎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杜雪蓮即盧│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172 │杜語偵、盧│3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吉茂即盧吉│ │ │百分之十,逾期│
│ │ │田、盧裕宏│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即盧立穎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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