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80號原 告 阮麗燕被 告 蘇細方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原告一0三年九月九日狀紙提出答辯狀,附繕本一件,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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