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小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徐源錦
相 對 人 曾英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英筌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路○段00巷 00○0 號,有被告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