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補字第1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櫻璉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8,73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