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振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藥劑生公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4,64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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