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小字第2號
上訴人 葉翠娥即玉美子髮型設計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玉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