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勞小字,103年度,2號
CHEV,103,彰勞小,2,201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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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小字第2號
上訴人 葉翠娥即玉美子髮型設計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玉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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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