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施惠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素琴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代位請求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代位被告錢
進聰請求就被告間繼承被繼承人錢文良之遺產予以分割,自應以
被告錢進聰就錢文良之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是訴訟標的
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肆仟伍佰
陸拾陸元整(系爭67、6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200元X 土地面積
(145.63+169. 28平方公尺)X應有部分231/1866X 被告錢進聰應
繼分1/5 +(系爭7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1,200元X 土地面積96.09
平方公尺X 被告錢進聰應繼分1/5+現金10,000元X1/5=302,56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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