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3年度,244號
PTEV,103,屏補,244,2014091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44號
原   告 亨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春
訴訟代理人 陳旭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聰福竑欣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4,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
竑欣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