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3年度,165號
PTEV,103,屏小,165,201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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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小字第165號
原   告 黃齡鈺
被   告 唐胤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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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