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3年度,80號
ILEV,103,宜補,80,2014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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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80號
原   告 揚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喜 
被   告 國鈦電器空調專業即康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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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