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使用借貸物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3年度,340號
SLEV,103,士調,340,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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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調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訴訟代理人 許凱茜
相 對 人 翁鴻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使用借貸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間車機系統設備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 契約),被告違約業經原告終止,請求返還車機系統設備、 悠遊卡扣款設備及積欠服務費,經查,依系爭契約第12條, 兩造有合意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規定,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調解,顯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聲請調解案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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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